根据内蒙古婚内强奸案的庭审情况及法律实践,男方律师提出的“婚内不存在强奸”观点属于个案辩护策略,但该主张与现行司法实践及法律解释存在明显冲突。具体分析如下:
一、男方律师的核心论点
法律概念否定
代理律师认为“婚内强奸是伪罪名”,主张法律未明文规定丈夫可成为强奸罪主体,且离婚冷静期未禁止性行为
1
2。
法无禁止即自由
强调“法律未规定冷静期内不能发生性关系”,因此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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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司法实践中的婚内强奸认定标准
尽管我国刑法未明文排除丈夫的强奸罪主体资格,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婚姻状态综合判断:
特殊情形可构成强奸罪
离婚程序进行中:若双方已提起离婚诉讼或处于分居状态(如本案中正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分居),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阶段,此时违背女方意志的强制性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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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婚姻实质破裂: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时,女方性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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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据要求
需通过伤痕鉴定、反抗痕迹、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暴力手段和违背意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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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本案关键事实与法律争议点
情境特殊性
当事人双方已于2025年2月27日申请离婚,正处于冷静期且分居,符合司法实践中可认定强奸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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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为恶劣性
男方实施殴打(致女方腰椎骨折构成轻伤)、强制发生关系并拍摄视频,检方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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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有判例支持
全国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件(如离婚诉讼期间或分居状态下的强制性行为)中均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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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界共识
婚姻关系≠性权利许可
妻子作为独立个体享有性自主权,结婚证并非丈夫豁免强奸罪的理由。最高法曾明确:“在非正常婚姻关系中,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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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离婚冷静期内的分居状态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异常”?检方认为该阶段女方性同意权应受绝对保护,而辩方试图模糊法律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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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终认定需等待法院判决,但现有司法导向更倾向于保护女性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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