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标准执行我省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
住宅小区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电网企业应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用电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已安装的设施全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减少中间环节。住宅小区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电网企业会同街道(镇)或村(居)民委员会协调供电方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用电价格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电费,并尽快推动按照我市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政策完成直供电改造。
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为运营企业供电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电价格。已安装的充电设施具备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进行供电方式调整,由电网企业直接向运营企业供电。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规范充电收费价格。电网企业指导运营企业按照相关通知积极申请分时电价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用电费用。充电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属于居民共有的,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收取充电费用。充电设施产权属运营企业的,方案发布后建设的充电设施由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居民同意后,与运营企业签订充电收费协议,参照单一制计费、两部制收费模式确定充电费用。
单一制计费方式。充电收费价格包含电费、运营费用和相关保险费用。运营企业充电计费应精确到分钟,参照4个不同功率区间的价格标准收取充电费用(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功率在180W以下,不超过0.16元/小时;181W-230W,不超过0.20元/小时;231W-360W,不超过0.35元/小时;361W-500W,不超过0.65元/小时)。
两部制计费方式。电费与服务费分别计算,电费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由运营企业向供电公司申请。服务费在电费的基础上按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在协议中约定。引导居民在波谷时段(根据《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表》,非采暖期的波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采暖期的波谷时段为20:00-次日8:00)充电,最大限度降低电费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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